报废车辆的使用寿命是指当报废车辆的里程或使用寿命达到其使用寿命的终点时,报废车辆的处置。根据汽车报废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
报废里程:轻型卡车(包括越野车)和特种采矿车的总里程为30万公里;重型和中型卡车(包括越野车)40万公里;特大型、大型、中型和轻型(包括越野车)乘用车和轿车500000公里;其他车辆长450000公里。报废年限:轻型和微型卡车、带拖车的卡车、采矿车辆和各种出租车的报废年限为8年,其他车辆的报废年限则为10年。19座以下的出租车和轻型卡车在达到上述年限并满足安全和排放指标后,可以延长其使用寿命,但不得超过原定期限的一半。
19座以下的非营运车辆的使用寿命为15年。9座以下的旅游车和非营运客车的使用年限为10年。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无法修复。型号过时且无备件来源的车辆。长期使用后,油耗超过国家出厂标准的15%。维修后仍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车辆。排放污染(采用废气污染控制技术后)超过规定标准的车辆。